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执恢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A座A16-F户。
法定代表人李耀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8927H,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中海铂宫。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小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