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洱源县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与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01民初1777号 原告:洱源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腾飞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MA6P71DP9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圆大厦A座16层A16-F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5934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洱源县**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先锋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8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但原告洱源县**钢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洱源县**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