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10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新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9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055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无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张小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婉
打印人:杨婉校对人:杨婉送达时间: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