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5执639号
咸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25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10755元及违约金26919.15元、保全担保费70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700元,共计34608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账户存款,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51174.15元(案件执行款346083.15元及执行费5091元)至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中,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案案件执行款346083.15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5执6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