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14号
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小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国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4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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