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461号
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常小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05,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聂国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宝鸡市旭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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