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952号
原告:陕西宏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加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萍,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聂国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晶,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宏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陕西宏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10日,其(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西安国际港务区XXXkv港务变XXXkv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其于2019年10月11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的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对其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经其多次催要,甲方于2020年1月17日结算已完成工程量,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完成量的90%,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3月6日继续施工。由于业主方要求3月底前必须完工,为了配合甲方按时交工,其加班加点提前完成任务,甲方口头承诺给予2万元补助并于4月1日结算。后业主方又增加工程量,陆续到6月28日才拿到一部分工资,被告承诺在9月1日学生开学以前保证拿到钱。在此期间,部分农民工陆续前往劳动局申诉,业主方于9月1日代付了8万元工资,甲方称剩余款项在下个月支付,但经其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168462.4元及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5%违约金88039.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XXXKV港务变XXXKV出线及北筑线落地工程过路顶管及工作井施工工程,原、被告双方依法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该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应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于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丽娟
书 记 员     夏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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