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2368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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