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844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7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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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孙 会
二0二0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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