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5409号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号顶益生活园*幢***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自然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