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82民初392号
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高山流水和城第5幢1单元9层109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建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关庄村(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