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6民初10516号
 
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83。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健铭,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域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领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领域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赔偿款442979.95元及截止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23276.63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按照44297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原告新领域公司承包了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长安郭杜校区XX楼改造、公共区域维修、天然气锅炉房耐力板屋顶、操场看台不锈钢栏杆等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苗某某。之后,苗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马某某受雇于***,马某某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人身受损,为此原告已向马某某支付了医疗费137000元。马某某起诉要求赔偿之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认定马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作为雇主承担90%的责任,判令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马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42845.82元及诉讼费9440元。2019年12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6执30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原告已代***履行了(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总案款的三分之二即295230.55元、诉讼费的三分之二即6293.40元、执行费的三分之二即4456元。因马某某一案,原告代***支付的费用总计为442979.95元。原告认为,被告***是马某某的雇主,本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拒不履行,由原告代其履行,原告多次向***追偿无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关于马某某在2017年8月29日在工地干活过程中从棚顶摔落受伤的赔偿问题,马某某起诉要求赔偿之后,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对于马某某受伤的施工工程,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是发包方、新领域公司是总承包方、新领域公司把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苗某某、苗某某又将劳务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和马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马某某是雇工,***是雇主);依法认定马某某的损失总数为644273.13元,马某某应自行承担10%的损失,其余90%的损失579845.82元,应由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连带承担,扣除新领域公司已向马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37000元之后,最终判决由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马某某各项损失442845.82元,并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9440元。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领域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本院依法扣划案件款合计305979.88元,扣划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陕0116执30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新领域公司履行了总案款的三分之二即295230.55元、诉讼费的三分之二即6293.40元、执行费的三分之二即4456元;被执行人苗某某履行了总案款的三分之一即147615.27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000元、三分之一的诉讼费即3146元、执行费的三分之一即2228元;对其余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800元,申请人马某某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但法院查询到***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马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8日,原告新领域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本院判决被告***向新领域公司支付其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442979.95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举证了(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执30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新领域公司在2019年10月15日被法院扣划案件款305979.88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本案未能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即(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由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承担连带责任向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也认定了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向马某某应赔偿的总损失数额,因该案难以确定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之间的责任大小,故对该损失,应由三位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结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6执30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对于马某某要求赔偿的案件,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应连带向马某某支付的总赔偿款为579845.82元、应连带承担的诉讼费为9440元、应连带承担的执行费为6684元、应连带承担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为6800元,上述损失合计为602769.82元,该款应由新领域公司、苗某某和***平均承担,即每位承担其中三分之一的份额200923.27元。原告新领域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已承担的费用为305979.88元、加上提前支付的医疗费137000元合计为442979.88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支付的赔偿款超出了原告应承担的份额,原告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本案系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案件,原告超出自己份额的赔偿款为442979.88元-200923.27元=242056.61元,但是,因被告***应承担的各项赔偿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的最高额为200923.27元,故原告向***追偿的诉讼请求中,在200923.27元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判决支持,超出该数额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判决驳回。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欠款利息,并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依法也应判决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支付的赔偿款、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费用合计200923.27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94元,原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147元,由被告***承担21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吴亚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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