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陕0116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陕011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三被执行人连带赔付损失442845.82元、诉讼费9440元,案件执行费668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马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某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43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0一九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