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终8646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勇勇,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樊清杰,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一审被告:苗福满,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马雄雄,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娟,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一审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春霞,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元鹏,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钰,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勇勇、一审被告樊清杰、一审被告苗福满、一审被告马雄雄、一审被告***、一审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6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7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为2914.50元,由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0一九年七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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