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6民初261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旷娟、甑睿,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建军,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申莉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4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苗福满,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雄雄,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亮亮,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士永,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许春霞,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卢元鹏,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苗福满、马雄雄、马亮亮、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委托代理人旷娟、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莉娜、被告***、被告苗福满委托代理人李德松、被告马雄雄委托代理人赵新平、被告马亮亮委托代理人张虎强、罗士永、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代理人王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24695.93元、误工费38400元、护理费27840元、交通费8050元、住宿费5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15670元、二次手术费2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9049.3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前述款项合计700987.23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37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63987.23元;2、六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长安校区的不锈钢栏杆及雨棚安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苗福满,苗福满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及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马雄雄与马亮亮兄弟。2017年8月15日原告受被告马雄雄与马亮亮兄弟雇佣从事不锈钢栏杆及雨棚安装的工作,每月工资4800元。2017年8月29日中午2点左右原告在安装雨棚时从棚顶摔落受伤,随即被送往西安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跟骨骨折;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顶骨骨折;5、双额叶挫伤;6、低钾血症;7、低血容量性休克;8、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尾挫裂伤、胃挫伤;9、左肺挫裂伤。入院后行多次手术,脾脏摘除。2017年12月22日出院,共计住院116天。被告新领域建筑公司、***、苗福满在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原告无奈,故而起诉。

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按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涉案项目并无资质要求,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项目的质量和整体施工,在发包、承包和分包上都有资质的考核。其公司具备施工资质并将项目转包给具备资质的苗福满。***系其公司员工,不应该承担责任。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发包方对其公司资质尽到了审核义务,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苗福满、马雄雄和马亮亮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根据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应该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责任。其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违法分包给他并不属实,他是该公司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派管理项目,他与公司的员工关系在网上可查。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转包给了苗福满,对苗福满是否再次转包并不清楚,请求原告撤回对他的起诉。

被告苗福满辩称,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将涉案项目转包给他,***曾与他联系想让他接手涉案项目,他嫌项目太小便以中间人身份将项目介绍给了马亮亮,据马亮亮所称涉案项目系由马亮亮、马雄雄和原告三人共同承包共同施工。他作为中间人并未从中获利,原告受伤后,他出于人道主义曾垫付了大量医疗费,但原告受伤与他无关。

被告马雄雄辩称,他与马亮亮及原告系同村村民,三人经常共同干活。2017年8月马亮亮叫他干活,他又叫了原告,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足球场焊接不锈钢护栏,并更换燃气锅炉房的雨棚,马亮亮当时并未告诉他工钱多少,也未告诉他工钱如何结算。马亮亮负责在外购买材料,他和原告实际干活,三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他干活的时候也不清楚项目是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2017年8月29日,因下雨无法施工,***授意他与原告用帆布将锅炉房房顶耐力板的缝隙遮盖起来,原告在遮盖过程中脚下打滑,踏破耐力板摔落到锅炉上又摔到锅炉房地面上,导致受伤。他干活时苗福满和***都是他的领导,具体是什么关系并不清楚。事故发生后他曾与广播电视大学、***等人协商解决无果。他认为他与原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马亮亮辩称,他的身份只是介绍人。2017年8月15日左右,苗福满告诉他说手中有活问他是否愿意干,他不愿意干便将活介绍给了马雄雄,他让马雄雄联系苗福满。对后来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直到原告发生事故后,他才知晓。马雄雄、原告和他只是同村村民关系,并非共同干活的关系。他并不清楚马雄雄和苗福满之间就干活问题是如何商谈的。他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辩称,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前学校曾对公司资质进行审核。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如何施工学校并不清楚,学校对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发生的一系列分包或雇佣关系亦不清楚,认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8月1日签订《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郭杜校区2017年暑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郭杜校区XX公寓内墙粉刷、XX公寓卫生间防水、公共区域维修、教学楼改造、教学楼西入口吊顶、天然气锅炉房耐力板屋顶、操场看台不锈钢栏杆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约定***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庭审中,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承接工程后,在未告知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的情况下,将部分劳务转包给苗福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公司认为苗福满是西安源天龙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安源天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具备雨棚、不锈钢栏杆制作与安装的施工资质,故其转包行为并无不当。苗福满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并未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接受转包,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将劳务转包介绍给了另一被告马亮亮,其并未从中获利。被告马亮亮对被告苗福满所述亦不认可,辩称苗福满曾问他有活是否愿意干,他不愿意便介绍给了另一被告马雄雄,他的身份仅仅为介绍人。被告马雄雄称2017年8月马亮亮叫他干活,他又叫了原告,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足球场焊接不锈钢护栏,并更换燃气锅炉房的雨棚,马亮亮当时并未告知他工钱多少,也未告知他工钱如何结算。马亮亮负责在外购买材料,他和原告实际干活,三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苗福满签订住院续费三方协议书,该协议补充说明部分载明:第一方新领域公司把广播电视大学的不锈钢栏杆及雨棚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第二方(苗福满),第二方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第三方,第三方组织了工人去施工,未完成的工程量第三方应及时另组织人员施工完成。该协议落款处有原告家属代表签名认可。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苗福满均称该三方协议中所谓第三方为马亮亮,事故发生后无法与马亮亮取得联系,为解决原告治疗费用问题,便在马亮亮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三方协议。

又查明,2017年8月29日,因下雨无法干活,原告及被告马雄雄在***授意下用帆布对锅炉房房顶耐力板缝隙进行遮盖,原告在遮盖过程中踏破耐力板摔落在地受伤,后被送往西安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左跟骨骨折;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顶骨骨折;5、双额叶挫伤;6、低钾血症;7、低血容量性休克;8、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尾挫裂伤、胃挫伤;9、左肺挫裂伤。入院后行多次手术,脾脏摘除。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出院,共计住院116天。庭审中,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2017年10月12日诊断证明书一份,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医师意见为:患者于2017年8月29日外伤后住院治疗,入院后分别进行脾切除手术,腰椎骨折及跟骨骨折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目前病情平稳,根据病情,可办理出院。认为原告有意延长住院时间。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2017年10月12日的诊断证明书中未涉及任何出院后注意事项,与其实际出院时收到的诊断证明书内容有很大区别。医院在2017年10月12日时建议其出院并不合适,其并未满足出院条件,医院曾口头告知其可到康复科办理住院手续继续治疗,其并未同意。

又查明,原告在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共124584.93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脾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腰1椎体伴横突骨折属九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胃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原告后续治疗费预计为23000元,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116日,营养期为120日。

又查明,原告的长子马宇晨和次子马某丁出生于2007年XX月XX日,其中马宇晨为肢体残疾人。原告父亲马某甲出生于1957年XX月XX日,原告母亲李某某出生于1960年XX月XX日。原告兄弟姐妹共三人。庭审中,原告称其有一个姐姐马某乙,一个弟弟马某丙马某丙结婚后去女方当了上门女婿,无权分得其父母的财产,也无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又查明,原告住院期间曾从马雄雄处收取71000元,原告妻子呼某某向***出具收条,收条中写明71000元中60000元为治疗费,10000元为陪护生活保障费。原告住院期间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66000元。庭审中,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前述71000元系由其公司所支付,其公司将71000转给苗福满,最终转至原告妻子手中,原告妻子向其公司出具了收条。苗福满称其仅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55000元,自己垫付22000元后将77000元转给马亮亮,马亮亮承认从苗福满处收到77000元,自己没有出钱,将其中71000元转给了马雄雄。马雄雄承认其自马亮亮处收到71000元并转交给了原告妻子。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住院续费三方协议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问题和原告各项损失是否合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结合当事人供述及住院续费三方协议书内容,可以确定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将部分劳务转包给苗福满,而非苗福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根据苗福满和马雄雄当庭所述,原告提供劳务之前苗福满与马亮亮便相识,马雄雄应马亮亮要求去工地干活,干活之前并未问明报酬多少及支付问题,随后马雄雄又邀请本案原告一起干活。马雄雄在干活多日后才认识苗福满,无论是苗福满将涉案劳务转包给马雄雄或苗福满雇佣马雄雄进行施工均不符合常理。结合苗福满签订住院续费三方协议书时亦认可马亮亮为第三承包方,故对马亮亮所称其身份仅为介绍人、苗福满与马雄雄直接联系一节本院不予采信。马亮亮与马雄雄、***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马亮亮应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陕西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标形式将工程依法发包给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原告要求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劳务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苗福满,苗福满又将劳务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马亮亮,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苗福满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施工现场未受过安全教育,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苗福满、马亮亮等均未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在锅炉房房顶进行遮盖具有一定危险性,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谨慎义务,应就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就其自身损失承担10%责任,被告马亮亮作为雇主就原告损失承担90%责任。就马亮亮承担的责任部分,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苗福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根据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住院期间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确实记载原告可办理出院,但未记载任何出院后注意事项等医嘱,原告实际出院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住院期限亦应据此计算。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原告客观情况作出,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部分,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认定原告因伤支付花费医疗费124584.93元;2、误工费部分,本院参考鉴定意见,认定原告误工期为240日,原告主张日工资按160元计算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日工资150元,误工费共36000元;3、护理费部分,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曾聘请护工对原告进行护理9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认可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聘请护工对其进行护理,但无法记清具体护理期限。本院参考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护理期为110日,日护理费按120元计算,护理费共13200元;4、交通费及住宿费部分,因原告受伤就医,需家属陪同看护,交通费和住宿费客观存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0元、住宿费为3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本院酌定按照每日80元计算,原告住院116日,共计9280元;6、营养费360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7、残疾赔偿金部分,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三项十级伤残,对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及家人居住和生活在城镇,并以城镇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陕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810元,残疾赔偿金计为215670元;8、二次手术费部分,原告认可该项主张为后续治疗费,对原告主张的2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可;9、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的被抚养人共计四人,包括双胞胎马宇晨和马某丁、父亲马某甲和母亲李某某。马宇晨为肢体残疾人,生活费暂计算至18周岁,待马宇晨成年后若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原告可就其生活费另行主张。陕西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88元,马宇晨和马某丁生活费共计57086.4元。原告兄弟姐妹共三人,马某甲生活费计为45193.4元,李某某生活费计为47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06938.2元。10、精神抚慰金4000元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4273.13元。

关于各被告已垫付费用一节,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6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同时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由原告妻子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家属曾从其公司处收取71000元用作治疗费和陪护生活保障费,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苗福满辩称其从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取55000元并自行垫付22000元一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马亮亮在庭审中承认从苗福满处收取77000元,但仅将其中71000元交给马雄雄让其代为转交,一方面可以证明苗福满曾支付部分费用,但具体金额无法认定,另一方面马亮亮作为雇主,此举明显不妥。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4273.13元,其中原告自行承担10%计为64427.31元,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苗福满、马亮亮连带承担90%计为579845.82元,扣除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37000元,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苗福满、马亮亮应连带承担442845.82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苗福满、被告马亮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42845.82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新领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苗福满、被告马亮亮连带承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〇一九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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