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2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2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苗苗,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8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97年2月1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区。 上诉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苗苗、***、**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苗苗、***、**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2月20日撤回上诉。同日,***、景苗苗、***、**撤回对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景苗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宝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景苗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景苗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