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351号之一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发区八鱼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142.8元),由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