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071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治,新疆魁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5.72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