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5号
***,****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农业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农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2022)陕033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977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7433元;支付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24400元;本案执行费136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渭滨农商银行马营支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142648.00元,现112895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执行费13690元已交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