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997号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1月13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294元由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杰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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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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