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4080号 原告: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弘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弘得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城建公司)、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广顺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弘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吉林广顺矿业公司支付原告成都弘得公司老无可7488937.43元以及违约金1358616.35元(暂自2019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1日,需计算并支付至案涉债务实际完全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判令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支付原告成都弘得公司税款损失56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9413553.7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作为被告吉林广顺矿业公司建设的800t/d选尾矿工程承包方,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成都弘得公司施工。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与成都弘得公司就案涉劳务分包事宜签订了《吉林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800t/d选尾工程钢结构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吉林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800t/d选尾工程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了劳务分分包的内容、工期、价款同时就工程质量、价款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做出了明确约定。现原告已经全部完成案涉合同向下的劳务施工内容并经中十冶城建公司验收,且案涉工程已经整体竣工并投产使用,但被告至今仍未依约向原告付清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就案涉争议,原告曾多次同被告进行沟通解决,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均拒绝与进行结算付款,局部支付上述合同劳务款项。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款并依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从被告中十冶城建公司处承包建设工程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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