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刘荣娟与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9388号 申请执行人:刘荣娟,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二层。 法定代表人:**。 刘荣娟与中十冶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22)第26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荣娟申请强制执行,标的112632.66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暂计112632.66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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