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神木市正生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81执2647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
被执行人:神木市正生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佳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孙家岔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麻丽***,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高兰香,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市正生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丽***、***、高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市正生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400元及执行费60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81执2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