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合交通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正合交通产业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陕西正合交通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长安广场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满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女,汉族,农民。
被告***,女,汉族,农民。
被告***,女,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原告陕西正合交通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合交通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