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4288号之一
原告:北京艺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艺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申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艺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