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财保132号
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59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8590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59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