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9)陕0103财保132 

 

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1216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被申请人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590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20191031日向本院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8590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将财产保全提交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恒生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859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申请人成都大集光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惠 海 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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