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2民初67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