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驳回起诉用)
(2019)陕0111民初2756号
原告:陕西XX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陕西XX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2月5日、4月27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款本金共计147万元,原告亦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理会,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承认出具了两张借条,但辩称,1.原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贺AA(已去世)与被告及XXXX城XX区建设施工工程,由原告出资,利润三家均分;2.贺AA让被告负责涉案工程的机械,所有的机械和车辆(3台挖掘机、2台装载机、10辆渣土车)均是被告找来的,贺AA将一个多月的机械施工费3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给他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将30万元机械施工费分给各个机械设备的老板;3.工程做了一半之后,贺AA因脑溢血过世,原告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当时不到20岁,没有能力做这个工程,便将这个工程交给贺AA朋友,被告和贺AA的合作关系因其过世而结束,借条还在他那里没有要回来;4.原告通过XX村村长蒋AA开具的委托书才接到了华南城工程,2015年XX村选举时原告出资100万元赞助选举,给被告转账支付了100万元,被告支付给XX村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在被告打借条时,贺AA认为其支付了施工过程中村民打架赔偿费用17万元,将来算利润的时候将这笔钱算作公司的成本,所以被告出具了117万元的借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父亲蒋AA原系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XX村主任,其与被告**均表示贺AA于2015年4月3日、7日分两次共计转账给被告**的100万元不是借款,系贺AA给XX村出资赞助2015年村委会的选举,该款项已经支付给部分村民。因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2月5日借款30万元,其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XX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803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谦
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