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09X7,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行宫胜利路5号。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正,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5364008X,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迈村村委会88号。
法定代表人:谢荣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3084K,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蒋墅312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姜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建芬,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上诉人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上诉人丹阳市行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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