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皎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7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皎丹,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泰华世纪城第1幢2**7层207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陈**,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皎丹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皎丹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6872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045.74元,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526679.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