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572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房,身份证号:511XXXXXXX********。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安高新支行”)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原告借款本金998316.96元,并支付2021年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和罚息;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610291007-0091-20215078731的《**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12个月,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在额度限额及额度有效期内,二被告可自主申请循环使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0025%,自借款实际支用之日起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按月结息,每月20号为结息日。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二被告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支用借款10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账户(账号:610501923900********)发放借款100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21年2月23日,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98316.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无奈,遂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公司、陈**共同辩称,借款属实,认可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金额,但被告暂时无力偿还,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快贷系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客户网络自助借款产品,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该贷款产品的一般操作流程为:1.业务授权:申请办理“**快贷”的小企业客户(借款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登录授权(线上)或通过营业网点授权(线下)的方式,授权企业主进行在线业务申请、签约、支用、还款、**等操作,其中线上授权步骤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在“信贷融资”-“我要快贷”界面,对贷款账号、企业主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数据使用授权协议后,发起对企业主的业务授权;线下授权方式为借款企业(授权人)通过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提交纸质授权协议及企业主个人征信授权书,由客户经理在系统中进行授权信息录入,发起线下授权。2.贷款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1)信用快贷。个人网银界面步骤:申请企业主接受授权后,登录“快e贷”点击“现在申请”,系统根据**企业及企业主金融资产、房贷、账户结算、POS交易、纳税金额等数据,对客户进行贷款资格进行判断,判断通过后,如客户存在在途贷款,则在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直接跳转至提示签约的页面;如客户不存在在途贷款,则出现填写贷款信息页面,填写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发放账号(企业账号)(反显该账号同时作为自动扣款账号,还款时也可选择个人账号进行还款)。点击提交审批后,对于后台评分结果未“建议自动通过”的,系统展示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贷款发放账号等信息,提示客户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客户***已认真阅读签约信息及贷款合同后,点击签约按钮,验证网银盾,签约成功。企业主手机银行申请步骤:企业主登录手机银行进入“**快贷”菜单项后,根据贷款模型处理结果,手机银行展示客户可申请的最高额度、利率、贷款发放账户、贷款用途、本人学历等信息,点击“申请”菜单项,客户输入申请额度金额,并阅读理解个人征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征信审核且贷款审核通过则返显贷款确认信息,并同步签约。阅读理解借贷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协议,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快贷申请成功。此外,**快贷业务还有:质押快贷、抵押快递、平台快递,质押快贷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提示信息与信用快贷基本一致,抵押快贷不需要授权环节,所有的申请和审批不通过网银进行,调查评价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平台快贷是网银盾客户在第三方平台获得企业授权并申请审批之后,在个人网上银行签约平台快贷,点击“现在申请”后,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取得授权并已获得审批,如已被授权且已或得审批,则弹窗出现如下授权页面,***“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后方可点击“接受授权”按钮,接受授权后,显示确认签约信息页面填写贷款信息,同时,下方显示平台快贷签约合同及用途承诺书,验证网银盾签约。3.贷款支用。签约成功后,借款人或企业主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自主支用,系统自动将支用金额转入约定的贷款账号。4.还款。贷款到期日或额度到期日,对未结清的贷款,系统自动从签约还款账户扣款归还贷款。借款人或企业主也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面进行贷款的归还。 2019年11月13日,被告**公司、陈**(共同借款人)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原告审核同意,按照前述贷款流程,在已认真阅读并同意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的内容后,二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网签了《**快贷借款合同》并申请了支用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总额为1000000元的借款额度,有效期12个月,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在额度限额及额度有效期内,二被告可自主申请循环使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0025%,自借款实际支用之日起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按月结息,每月20号为结息日。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资金回笼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及保证人的个人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甲方违约的情形: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乙方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0元,后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偿还贷款。截至2021年2月23日,**公司、陈**尚欠原告本金998316.96元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快贷借款合同》打印件一份、《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欠款明细》等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陈**通过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的《**快贷借款合同》内容具体,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依约向**公司、陈**发放贷款后,**公司、陈**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陈**作为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公司、陈**还本付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欠付的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后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经核算,截至2021年2月23日,被告**公司、陈**尚欠原告本金998316.96元未还。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98316.96元(截止2021年2月23日),及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共同承担,因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预交,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