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街XX城XX幢XX**XX层XX房。
被告:陈**,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景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胜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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