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316号 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金时利和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8899.35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68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