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4民初2868号
原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因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贺秉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