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塞中某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3民初928号
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4。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行董事长。
被告:闫伟涛,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600683897127G。
法定代表人:闫伟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56148567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
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伟涛、陕西盛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龙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陕西安塞中***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振龙
 
二0二0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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