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4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58363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
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戈壁绿洲农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MA74XDAX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9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寒旱集团戈壁绿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792.78元,现被执行人暂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