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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82民初615号 原告: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5月6日,原告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宁夏恒源鑫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