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9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克劳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绿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如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上海克劳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劳利公司)、上海绿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09民初7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9833711.10元,承担2019年8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7725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0)甘09执85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的股东克劳利公司、绿建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太平公司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甘09执异7号执行裁定,追加克劳利公司、绿建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中如公司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4706231元,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