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民终1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4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58363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联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渊泉镇渊泉街117号(农业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1A58T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236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731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4394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瓜州联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向被上诉人瓜州联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太平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被上诉人瓜州联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同意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后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36元,减半收取29068元,由上诉人中如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