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 0602 执791号
榆林市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榆林市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安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将全部案件款扣划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提转执行费350元,申请人榆林市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