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312号
再审申请人大唐电信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汉新城管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唐电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不仅对刘昭刑事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不予认定,而且无视可以充分证明承兑汇票已经明确背书并交付至秦汉新城管委会的证据,反而从相关笔录中断章取义,认定大唐电信公司仅支付秦汉新城管委会6000万元,对采用承兑汇票支付的2000万元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原审判决无视刘昭刑事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将秦汉新城管委会向大唐电信公司支付的西部机场项目回款4217.585274万元,认定成本案案涉泾渭项目回款,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原二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28日,北京成全鑫贸易有限公司以秦汉新城管委会名义向大唐电信回款2000万元”,不仅缺乏证据证明,而且也无法确定该款项与本案债权有关。大唐电信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四)原二审判决直接根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案涉合同名为施工,实为借款,该借款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保护。(五)原一、二审判决以合同无效为由对大唐电信公司请求的1638万元利息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严重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大唐电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秦汉新城管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刑事判决书中表述的“借款8000万元、回款9638万元”,只是合同内容表述,大唐电信公司再审理解为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以此主张“借款8000万元”无事实依据。(二)刘昭在刑事判决书中的供述,司法鉴定报告附件5《泾渭道路项目西安大唐公司付款明细表》均证实2000万元汇票是大唐电信公司交给刘昭持有,并最终通过其控制的北京成全鑫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给大唐电信公司,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三)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昭伪造印章开具大唐电信公司《委托代收款证明》,委托陕西鑫佳科技有限公司收款42175852.74元,该款项已由秦汉新城管委会支付给陕西鑫佳科技有限公司,后通过西安悦泰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西部机场项目回款给大唐电信公司,秦汉新城管委会已经履行了上述款项还款义务。(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大唐电信公司主张合同有效并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着大唐电信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首先,根据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显示,大唐电信公司向秦汉新城管委会直接转账4000万元,通过北京同迪诚通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秦汉新城管委会已向大唐电信公司还款250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认可无异议。其次,关于案涉2000万元承兑汇票,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初54号案第二十三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件5中《泾渭道路项目大唐电信公司有限公司付款明细》载明,刘昭承兑的四张汇票已于2012年9月从北京成全鑫贸易有限公司付出2000万元给大唐电信公司,该项目合同与大唐电信公司提交的《泾渭新区数字化园区道路配套设施施工合同》编号相同,大唐电信公司对此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款项已经被大唐电信公司回收,并无不当。最后,关于案涉4217.585274万元回款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刘昭为弥补“西部机场项目”资金亏损,伪造大唐电信公司印章与秦汉新城管委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泾渭新区数字化园区道路配套设施施工合同》项目提前终止,并假冒大唐电信公司名义开具虚假委托收款证明,将秦汉新城管委会还款给大唐电信公司项目资金4217.585274元委托陕西鑫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款,后该款又被刘昭以西安悦泰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大唐电信公司回款。二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已经偿还给大唐电信公司,理据充分。 (二)关于原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案涉的三份建设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发生,属于双方虚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为借款合同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生效的(2017)陕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施工合同所涉的借款关系构成诈骗,因此原审认定为无效合同,并无不当。因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大唐电信公司依据该合同支付1638万元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大唐电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冰 审判员  张梅 审判员  徐霖
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