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恢1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7号西安光电园A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623904786K。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刑初54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退赔3781.560011万元,**并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五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金额共计1075900元;扣划咸阳市公安局追缴赃款4977054元、港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44992.8元);对扣押的大屏及辅助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二次流拍后以物抵债49.1万元;执行回**用于购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以西世博大道以南26栋10101号房产的诈骗款人民币206万元;拍卖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40号9幢23204房屋3385805元及1F150车位282200元、2F195车位173145元;拍卖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6号“莱安逸珲”6幢2**22602房屋5551265元,负二层RF056号、RF057号、RF058号车位每个128945元,三个车位共计386835元。上述财产共计人民币18428196.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评估费47400元、拍卖辅助费26150元、执行费85828元,共计1593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该费用计入尚未执行数额之内,故被执行人**尚未返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的财产数额为19546781.31元。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