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双成鑫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907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严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千,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双成鑫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韩胜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效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双成鑫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保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979元,减半收取12989.5元,由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淑 芳

人民陪审员 兰 有 余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