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0819号
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凯,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东闸口。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共同委托代表人:强千,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本院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陕西钢信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杜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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