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财保126号
申请人:陕西力天世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淼,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詹平,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力天世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账号)存款521014.7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521014.73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力天世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账号)存款521014.73元。
案件申请费3125元,由申请人陕西力天世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赵惠玲
审判员 铁 虹
审判员 刘胜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