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3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陕0423民初277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陕西泾阳鑫卫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000元;以12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2月11日至款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15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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