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厚**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宝丰巷 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中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彩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中业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被一审法院初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管辖。本案系合伙关系,被上诉人(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联营协议书”,那么本案更符合合伙或挂靠的法律关系,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更为稳妥,从原告的起诉内容看出本案涉及到原、被告的联营问题、账务结算等问题,由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后期执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施工地点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彩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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