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1092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2元,减半收取计7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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