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市政馨苑第四幢1**27层12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定西恒大悦龙台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律效力的(2022)甘1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交纳标的款499379.78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4395元、执行费7391元,但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银行、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在银行开有账户,但均不足额,现已轮候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现本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将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褚 强